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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:男子喝醉后在烤肉店内摔死,家属算出1266万赔偿,法院判了

2022-09-17 10:42:02

白癜风常识

“兰陵美酒郁金香,玉碗盛来琥珀光。”酒自古以来就是文人墨客的灵感源泉,得意时要对酒当歌,畅快淋漓,失意时也要今朝有酒今朝醉。

除此之外,酒也是逢年过节、朋友聚会时必备的饮品,就连去烤肉店消遣,大连男子宋某也不忘点上几瓶小酒与友人共饮。

我们都知道酒是伤肝伤胃的,还会对大脑造成一定影响,酒醉时人的思考和反应能力会减弱。人有旦夕祸福,宋某就因为醉酒在下楼梯时不慎摔倒,抢救无效死了。

他正值壮年,是家里的顶梁柱,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,悲痛可想而知,妻儿更是泣不成声。可不论怎么悲伤,活着的人还要将日子继续过下去,少了一份经济来源,本就不算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,在“悲痛转移”的心理作用下,他们恼恨上了夺走宋某性命的烤肉店。

烤肉店老板也没想到自己居然会因为这件事迎来法院的传票,上面的数额更是让他惊诧,宋某家属根据《民法典》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:

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计算后得出烤肉店要赔偿他们1266万元,也许是这个数字太多惊人,他们考虑到烤肉店的实力,“善解人意”地缩减了金额,最后向烤肉店老板索赔200万。

烤肉店老板只能大喊一声“冤枉”,他认为宋某死亡完全是意外,是他自己导致的,怎么还能“讹”上他?事情的真相究竟为何,法院又会如何判处呢?

时间回溯到2014年2月2日,那天是大年初三,节假日是朋友聚会的高峰期,宋某也没放过这样的机会,一整天忙得不可开交,聚完一波又一波,在去烤肉店之前他就已经喝了一点酒。

到了烤肉店以后,几个朋友一合计,美食配美酒,此等快乐才是人间罕有,于是又点了不少酒。推杯换盏尽兴后,已经到了深夜,几个人也准备结账回家了。

烤肉店有两层,收银台在一楼,从二楼下来需要走楼梯。宋某是个好客的,抢着要去结账,当时他已经有了明显的醉意,只是行动还能自如,朋友们有点担心,想要搀扶他,但他摆了摆手,表示自己没醉。

于是自顾自地下了楼梯,走到半路突然摔了下去,把一众人都吓坏了,他倒了就没再起来,朋友们拉他也没反应,烤肉店店员听闻后,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。

只是等救护车需要时间,朋友们担心他的状况,打车送他去了最近的医院,在医院抢救了五天,还是死亡了。

从整个事情来看,除了是在烤肉店摔倒,其他似乎都与烤肉店无关,喝酒是死者本人自愿的,死者是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,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,以及饮酒的危害,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。

烤肉店没有强买强卖,也没有过分推销。那宋某家属究竟是以何理由向烤肉店索赔的?

宋某家属认为烤肉店楼梯的灯光昏暗,设计不合理,才会造成视觉差,让顾客从楼梯摔下来,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这里就涉及到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,烤肉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哪些?

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、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、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。

不同的经营场所,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和具体细节也有所不同,比如大型商场应该配备保安监督和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,还应有安全疏散通道的标识和合格的消防设备等。

烤肉店作为消费场所,所有的设计要符合安全标准,在有炭火等容易造成伤害的地方应有“小心烫伤”等提示标语。且在顾客人身遭受损害时,要及时报警或采取救助措施,如:拨打120等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经法院调查人员核实,烤肉店的设施都是符合标准的,楼梯周围也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,楼梯也没有湿滑现象,且楼梯上有扶手,只要扶着扶手下楼,是不会发生危险事故的。

事发后烤肉店店员也迅速反应拨打了急救电话,这是有通话记录和证人可以作证的,因此烤肉店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

法院认为宋某自己本身应尽到注意义务,其死亡结果的产生是他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导致,因此法院驳回了宋某家属的所有诉求。最后烤肉店老板出于人道主义拿出了3万元以示慰问。

我们能理解宋某家属悲痛的心情,但这个社会并不是“谁死谁有理”的,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护公平和正义,法院这一判决也赢得了社会的一致赞赏。

(涉及隐私,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,部分图片源自网络,仅配合叙事。温馨提醒:尊重原创,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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